九类场所和部位应安装监控 “办法”规定,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1、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2、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3、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 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4、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5、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6、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7、城 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8、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9、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八类场所和部位禁安监控
“办法”规定,下列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1、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2、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活动场所的包房;3、集体宿舍房间;4、公共化妆间、试衣间、更衣 室、休息室;5、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6、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7、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 位;8、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15天
“办法”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允许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公共场所和规定的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的,拆除单 位应当在拆除前7日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15天; 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此外,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2、出示工作证件;3、出示批准文件;4、履行登记手续;5、遵守使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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